关于河间燃煤锅炉淘汰申请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网址:www.chinazhongchuang.cn 更新时间:2018-09-27 14:39 浏览次数::185次
为确保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推进落实,充分发挥中央及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沧州市燃煤锅炉治理专项实施方案》、《河间市淘汰燃煤锅炉工作实施方案》(河政发〔2017〕11号)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办法如下:
一、资金来源
上级拨付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二、补助范围
1、燃煤锅炉实施拆除、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项目。
2、燃煤锅炉改造使用醇基燃料项目。
三、补贴标准
对进行淘汰的燃煤锅炉,在申报资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参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气(电)化工程”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83号)中相关补贴标准,我市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对企业有环评审验手续的燃煤锅炉淘汰的
1.改建燃气(电)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与燃煤锅炉的额定蒸发量相同的,由财政按燃气锅炉的额定蒸发量,每蒸吨/时给予8万元补贴。
2.改建燃气(电)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小于燃煤锅炉的额定蒸发量的,由财政按燃气锅炉的额定蒸发量,每蒸吨/时给予8万元补贴后,剩余部分再按每蒸吨/时给予3万元补贴。
3.未改建其他能源锅炉或燃煤锅炉改造使用醇基燃料的(视同拆除),由财政按每蒸吨/时给予3万元补贴。
(二)违规项目清理过程中,企业燃煤锅炉被强制淘汰,改建燃气(电)锅炉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参照第(一)项给予补贴。
(三)宾馆、洗浴等经营性场所,其经营用燃煤锅炉淘汰的,如其锅炉有环评审验手续,按照企业有环评审验手续的燃煤锅炉淘汰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如其燃煤锅炉手续不齐备的,不论锅炉用途及淘汰方式,由财政按每蒸吨/时给予3万元补贴。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居民住宅小区(楼)、机关、事业单位、各部门派出机构等涉及民生或公益性燃煤锅炉淘汰,达到燃煤锅炉淘汰完成认定标准后,由负责淘汰该锅炉的主管部门验收后,参照第(一)项给予补贴。
(五)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的换算:60万大卡/小时≈1蒸吨/小时〔1t/h〕≈0.7MW。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煤锅炉淘汰,不予补贴
(一)已停用2年以上的。
(二)已自行拆除未保留现场拆除资料,主管部门无法核实的。
(三)无法证明锅炉额定蒸发量的。
(四)用于家庭取暖的。
(五)门市、餐饮、饭店、食堂等燃煤炉(灶)具。
(六)已获得过其他部门燃煤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的。
(七)已被政府关闭企业的燃煤锅炉。
(八)具有涉嫌套取和骗取国家专项资金行为的。
(九)无环评审验手续的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淘汰暂不予补贴。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贴的情形。
五、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上报及发放
(一)市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市卫计局:负责市区医院、乡镇卫生院及乡村诊所燃煤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三)市教体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等燃煤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各部门派出机构、宾馆、洗浴、门市、住宅楼等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五)市环保局:负责对各部门审核通过的燃煤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汇总、上报。
(六)市财政局:负责燃煤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六、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报单位要在燃煤锅炉淘汰前通知负责淘汰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锅炉淘汰完成后由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现场核查情况制作核查笔录。
(二)主管部门核查通过后,由申报单位组织申报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由主管部门报环保部门汇总上报。
(四)环保部门要及时汇总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定期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五)财政部门要对下达的补贴资金及时发放。
(六)各相关部门要本着早改早补的原则,对达到要求的项目,分期分批下达计划,及时上报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七、燃煤锅炉淘汰完成认定标准
拆炉并网:新热源已接入并可投入运行,同时原锅炉已拆除;改用清洁能源:清洁能源锅炉投入运行并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同时原锅炉已拆除;改造使用醇基燃料:改造后锅炉投入运行并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油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燃煤锅炉淘汰资金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
(二)对锅炉两年(或两个使用周期)内在用、锅炉归属、锅炉额定蒸发量等证明材料和涉及民生或公益性燃煤锅炉淘汰的验收手续等的具体要求,由负责淘汰的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三)其他特殊问题,负责淘汰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九、工作措施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经济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此项工作。各单位要各司其责,加强协作,提高效率,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二)市审计局每季度开展一次燃煤锅炉淘汰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办法实施后如与上级新的补贴政策发生冲突的,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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