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
网址:www.chinazhongchuang.cn 更新时间:2018-06-28 14:28 浏览次数::364次
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厅对我市的约谈要求,针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环境问题,抓好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如下整改工作方案。
一、整改目标
2018年度,吕梁市区环境空气质量PM2.5年均浓度达到50ug/m3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4%以上;交城、文水、汾阳、孝义四县(市)环境空气质量年终全省排名退出后10位。
二、整改任务
1.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改造,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到2018年底全市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吕梁市区以城中村、城边村及城乡结合部集中供暖全覆盖为目标,实现集中供暖沿川全覆盖。
2.划定“禁煤区”,城市规划区、县市建成区无煤化。吕梁市区扩大“禁煤区”,市区周边10公里范围内、12县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各种原煤散烧。现有集中供热锅炉燃料煤硫份不大于1%、灰分不大于16%,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达到标准要求。
3.县城规划区生活燃煤“清洁化”。12个县(市)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硫份高于0.5%、灰分高于10%以上的散煤;全市其它范围内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分高于16%以上的散煤。
4.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制定《吕梁市2018年清洁取暖改造工作方案》,全市范围内完成10万户清洁供暖改造。吕梁市区及周边81个村的3.6万户共512万平米分散采暖工程改造,采用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的采暖方式,其中:离石54村24176户387万平方米,中阳12村6712户78.9万平方米,柳林4村2593户31.1万平方米,方山11村2522户15.5万平方米;汾阳、文水、交城、孝义城区及周边,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供热、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的方式实施清洁供暖31000户,其中:汾阳5000户、文水5000户、交城5000户、孝义16000户;其余县城区及周边完成集中供热、以气代煤、以电代煤清洁供暖改造33000户,其中:柳林4000户、方山4000户、临县4000户、岚县4000户、交口4000户、中阳4000户、兴县5000户、石楼4000户。
5.加大淘汰燃煤小锅炉。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清零”;吕梁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6.强化燃煤锅炉污染排放监管。全市保留的633台燃煤锅炉全部稳定达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否则停产治理。其中:柳林93台、离石71台、方山47台、临县47台、岚县28台、交口7台、中阳58台、汾阳73台、文水34台、交城35台、孝义74台、兴县25台、石楼21台。吕梁市区城南、城北两个热源厂完成超低排放提标改造工程,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超低排放限值标准。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公司锅炉,2018年8月底前完成提标改造,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200mg/m3、烟粉尘≤10mg/m3的控制要求;市区周边12个煤矿生产生活用燃煤锅炉全部进行清洁能源替换,禁止燃用煤炭,逾期停产整治。
7.加强储煤场监管。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对向“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储售煤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保留的储售煤场要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要求实施全封闭改造。
8.强化劣质煤管控。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销售散煤的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取缔非法营运售煤点,严厉打击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行为。在城市主要出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环保安全检查站,严查禁燃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强化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和使用抽检不合格的型煤等清洁燃料,对配送的清洁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对灰分、硫分等指标不达标的,要倒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强化对冬季采暖民用煤监管,严禁燃用和掺混劣质煤。
9.取缔违法“散乱污”企业。进一步排查区域范围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纳入淘汰范围的落实“两断三清”,纳入整治范围的落实“先停后治”,整治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各地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人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
10.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加快工业污染源提标深度治理,电力企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焦化、钢铁、化工、水泥、有色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逾期不能完成改造的一律实行停产限产整改。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山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晋环环监〔2017〕40号)有关要求,系统深入开展摸底排查、监测及评估、查处整改等工作,2018年底,所有工业企业完成全面达标监测及评估,违法排污得到有效遏制。
11.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
12.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扬尘排放。严格执行《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对火电、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重点企业涉煤堆场进行全封闭改造,所有涉煤堆场、料场强制开展全封闭改造,未封闭的一律停产。
13.强化建筑工地扬尘监管。规范建筑施工和渣土运输作业秩序,从严落实建筑工程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施工现场道路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出入车辆冲洗六个百分之百规定。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90%以上,并接入交通运输部联网联控平台;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照本地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营运资格。
14. 加强道路扬尘治理。规划实施城区机动车过境路改线工程建设和限行措施,对市区街道及范围内国道、省道、县乡道路采取机扫和人工清扫相结合的清扫办法进行道路保洁,物料运输车辆实施封闭运输。对209国道K494至K515+400M段三轴(含)以上货运车辆实施限行措施。
15. 加强城市街道扬尘治理。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
16.全面加强裸露地面扬尘整治。组织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减少裸露地面,防治扬尘污染。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清洗保洁,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保洁,清理积尘。
17. 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焚烧污染物管控的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原则,进一步强化对露天烧烤的管控,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各县(市、区)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及燃煤旺火等严控方案,明确管控要求。
18.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禁止露天从事喷涂、喷漆等行为。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全面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
19.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制定《吕梁市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20.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强化应急预案减排措施的落实,加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力度,督促工业燃煤设施按照要求实施限产限排。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8年6月4日—12月31日)制定完善整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整改。
第二阶段(2019年1月1日—1月31日),总结上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防治整治工作在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要清醒认识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意识、危机意识、攻坚意识,直面问题,勇于担当,用硬办法、硬措施、硬手段,狠抓工作落实。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吕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各司其职,认真履职,全力尽责,积极开展问题整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突出整治重点。各县(市、区)要针对本方案列出的重点任务,建立重点任务整治清单,问题清单中必须明确目标、要求、时限、责任单位、监管部门、责任人,实行对账销号,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四)强化信息调度。市环境保护整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五)严格督查问责。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分阶段开展督查,及时发现整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办整改建议。对组织不力、工作滞后、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地区的相关领导予以问责;对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部门履职不到位和监管责任不到位的具体负责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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